培训简介:目前,房地产估价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从1 993年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定了首批共1 40名
房地产估价师,共组织了7批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全国共有1 2万人取得房地产估计师执业资格,其中注册执业人员1 8万人。据统计,全国已注册成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3000多家,其中一级资质机构90家。全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准的房地产估价师队伍,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超过25万人。从发展的速度来看,具体执业水平评估的人才还未达到饱和,房地产估价人员的需求还是很大。
<a herf=http://www.google.com]www.google.com[/url]培训目标:全国房地产估价执业资格考试是为了适应我国今后发展的需要,规范房地产经济市场,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地产市场的作用。
招生对象:从事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的在岗人员或准备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师的本专业人员。报名手续:(1)一寸红底彩色照片4张:(2)填写《房地产估价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涂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再经房地局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备注:有关证明书材料应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封面,用A4纸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1、身份证或军官证;2、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3、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4、获奖证明、荣誉证书;5、已考核认定的职(执)业资格证书。(3)填写学员登记表一份。凡在人事部门已自行报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下)
6.0. l房地产估价按估价目的进行分类,主要有下列类别: 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2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3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4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5房地产保险估价; 6房地产课税估价; 7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8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9房地产纠纷估价; 10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 11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12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6.1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6.1.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6.1.2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应分清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的出让方式。协议出让的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招标和拍卖出让的价格评估,应为招标和拍卖底价评估,参照6.10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进行。6.1.3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
6.2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6.2.1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v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6.2.2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6.2.3
房地产估价师转让价格评估,宜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开发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假设开发法。6.2.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转让价格评估应另外给出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价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同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6.3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www.yahoo.com6.3.1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6.3.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住宅的租赁价格评估,应执行国家和该类住宅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走的租赁政策。6.3.3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3.4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其租赁价格评估应另外给出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同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6.4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6.4.1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当地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6.4.2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可参照设定抵押权时的类似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6.4.3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抵押价值应是以抵押方式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时的价值。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没有抵押价值。首次抵押的房地产,该房地产的价值为抵押价值。再次抵押的房地产,该房地产的价值扣除已担保债权后的余额部分为抵押价值。6.4.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扣除预计处分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 首先求取设想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房地产的价值,然后预计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款额,两者相减为抵押价值。此时土地使用权年限设定为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从估价时点起计。 2用成本法估价,价格构成中不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款额。
6.4.5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考虑设走抵押权以及抵押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对抵押价的影响。6.4.6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
房地产估价师可处分和收益的份额部分的价值。6.4.7以按份额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值为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部分的价值。6.4.8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该房地产的价值。